《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为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24日召开的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刘东作相关说明,他表示,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自主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制定《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十分必要。
刘东介绍,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国家批复的第8个、西部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都高新区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等七个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健全有利于创新驱动的体制机制,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自主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制定《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共8章47条,包括规划建设、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其中单设“人才支撑”一章,着力构建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服务等完善的人才工作体系。特别是在人才评价方面,支持示范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下放职称评审权、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放宽职称评审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在鼓励创业投资,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还提到,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查询、代理、评估、评议、运营以及维权援助等服务。示范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