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失信被执行人有效实施信用惩戒,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六类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联合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内江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先后80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而受到联合信用惩戒。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还被通过报纸、电视、户外显示屏、网站、自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迫于联合信用惩戒威慑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据统计,2018年1月1日至今,507名被内江两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删除其失信信息和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主动履行294人,涉及案件215件,履行金额2195.49万元;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101人,涉及案件75件,涉及金额2772.89万元;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12人,涉及案件168件,涉案金额5964.54万元。
内江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潘作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惩戒措施11类37大项150项,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删除失信信息并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今后的工作生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内江法院将通过更多渠道更多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陈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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