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缓刑期间不顾个人安危扑灭大火,昨日,57岁的剑阁人李某被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据悉,该起缓刑人员减刑案件,系剑阁县首例缓刑人员减刑案件,也是我市三年来第一例。事情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请慢慢往下读。
触犯刑法无持枪资质却私藏两支火药枪
多年前,李某在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了两支火药枪,后一直将两支火药枪藏于其位于剑阁县高观乡的家中。后警方在工作中获取线索,从其家中搜查出两支火药枪。经鉴定,该两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随后,李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后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6年8月25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李某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表现良好。
立功表现缓刑考验期间不顾个人安危灭火
2017年10月24日下午,李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发现邻居魏某家房屋失火。发现火情后,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扑火,不仅避免了魏某家房屋被大面积烧毁,还减少了财产损失,防止了火灾的进一步扩大。在参与灭火后,李某所在的高观乡龙山村村委会对其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嘉奖。李某参与矫正的司法所在获知其英勇灭火的行为后,依法将其行为上报给剑阁县司法局、市司法局,剑阁县司法局对其给予记功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申请减刑。随后,市司法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提请减刑建议书,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获取减刑,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并重新确定缓刑考验(社区矫正)期限。
公开审理因灭火立功被裁定减刑10个月
昨日10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依法就此案在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剑阁县80余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假释人员参与旁听。庭审中,剑阁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提交了李某重大立功表现的相关证据,提出了建议对李某减去11个月有期徒刑的司法建议。法庭依法传召了3名证人,均证实了李某的行为,其中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证实,李某不仅在灭火中表现了大无畏的精神,在案发后,更是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矫正,积极参与社区劳动学习,也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贯表现良好。经合议庭综合评议,法庭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在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抢险救灾,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有重大立功表现,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市司法局对李某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当庭作出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
(广元晚报、剑阁司法) |